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(記者 劉浩)6月28日,上海市長寧區(qū)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,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東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。 長寧區(qū)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15年至2018年期間,被告人王某東為謀取不法利益,以上海市多家超市賣場、親子教育機構等為目標,通過向消防部門、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等舉報、投訴的方式,利用被害單位為維護經(jīng)營希望不被舉報、投訴或撤回投訴等心理,脅迫被害單位向其支付“顧問費”等,共計敲詐所得5.6萬余元。 2018年8月20日,被告人王某東至某公司索要錢款時被公安機關抓獲。 長寧區(qū)法院認為,被告人王某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用威脅、要挾的方法,強行索取他人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,且數(shù)額巨大,依法應予懲處。 被告人王某東部分犯罪行為未遂,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在庭審中自愿認罪,且在家屬幫助下向被害單位退出了全部贓款,并獲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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