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外賣平臺之間的惡性競爭屢屢發(fā)生,強迫外賣商家在入駐平臺間“二選一”就是其中表現之一。而這種排他性的競爭,不僅有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也是《電子商務法》所明令禁止的。近段時間,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(qū)幾名消費者吐槽稱,明明近在眼前的外賣店卻沒法下單,因為平臺把它們的配送范圍標注到了5公里外的水庫。(據5月1日《中國消費者報》報道)   外賣行業(yè)的發(fā)展如火如荼,一片紅火,各大外賣平臺之間的市場競爭也日益激烈。這應該是一種正常的市場現象,畢竟有競爭的市場才能得到更好的發(fā)展。但是,如果這種市場競爭變樣走形,或者為了競爭不擇手段,甚至不惜損害市場的良性發(fā)展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那么這種競爭的正當性就值得懷疑,有些時候甚至涉嫌違法。   從相關報道來看,不少餐飲商家反映被外賣平臺逼迫在入駐平臺之間“二選一”或者“多選一”。筆者認為,這是外賣平臺惡性競爭,只顧自身利益而犧牲商家和消費者權益的典型體現,值得警惕。   對于商家而言,外賣平臺是銷售渠道,自然越多越好,選擇哪個渠道應由商家自主決定。但是,因為外賣平臺做大做強,處于強勢地位,往往采取強行下架、提高傭金費率、縮小配送范圍等手段逼迫商家站隊,嚴重損害了商家的利益。   對于消費者而言,商家被縮小配送范圍或者下架,也帶來了選購的不便,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。   對于外賣市場來說,也不利于其整體的良性發(fā)展。如前所說,實現了良性且充分競爭的市場,才是可持續(xù)并對各方都有利的。一些外賣平臺的“排他法”,影響了充分競爭,也不利于改善消費體驗。   從法律角度來看,外賣平臺的這一做法還涉嫌多重違法?!峨娮由虅辗ā返诙l規(guī)定,企業(yè)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,排除、限制競爭;第三十五條明確要求平臺不得給商家施加不合理條件,違者將被處以五萬元至二百萬元的罰款。外賣平臺要求入駐商家“二選一”,應當屬于不合理的條件。與此同時,根據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的規(guī)定,判斷某種經營行為是否屬于“不正當競爭行為”,關鍵在于是否具備“擾亂市場競爭秩序,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”的客觀效果。從這一視角來看,外賣平臺逼迫入駐商家“二選一”, 阻礙了平臺間充分競爭,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,可以說有百害而無一益。   筆者認為,要想改變外賣平臺逼商家“站隊”的現狀,除了依靠外賣平臺自覺,把目光放得長遠以外,關鍵還是需要從諸多維度加強監(jiān)管和懲戒,商家和消費者也可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。(苑廣闊)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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